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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8-疯人院:孩童的残忍(上)

    下午,神尾枫跟濑户礼离开了医院,两人驱车回到坂田町的那座老人宅院里。

    车上的广播正在播放TBS电视台的法制栏目采访,多位东京政法界的权威人士被邀请参会,有检察厅的资深检察官,裁判所法官、警视厅搜查官,以及几位金牌律师。

    他们正讨论着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山本七惠骸骨案,大多数人的意见比较一致,那就是对险些逃脱法律制裁的我妻善舞表示斥责。

    一名律师在广播里言辞激烈道:“和国的刑事诉讼时效究竟是为谁而设立的呢?为犯罪嫌疑人吗?

    在我们国家的彼岸,那个古老的国度有这样一句古话,叫做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凭什么还要有刑事诉讼时效这样的法律条文,来限制警方办案程序呢?是想保护那些罪犯吗?”

    另一人说道:“是啊,已经有一部分人,甚至打算向国会提议废除死刑制度,他们言之凿凿的拿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做解释,说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,是尊重并且不擅自剥夺别人的生命权,应当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
    “这些人大多数信仰生命是由上帝赐予的,任何人和国家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,只有他本人才可以决定生命存在与否,哪怕是穷凶极恶的犯人。他们认为用所谓法律手段剥夺犯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,是不符合发达国家发展潮流的,因此建议国会废除。”

    “可我认为,死刑的存在,正是为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所准备的,比如素媛案、光州熔炉案、名古屋孕妇剖腹案、秋叶原食人魔案……这些案犯已经犯下不可饶恕之错误,他们已经不需要在监狱赎罪,他们的存活本身就是恶的象征,是法律的失职。”

    “说到这里,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一下,像素媛案案犯赵斗顺,或熔炉案案犯金亨俊,当他们对自己身边的人犯下这些不可原谅之罪,最终却逃过法律制裁时,是否对那些死去的人公平呢?那些被害者的人权又在何处?”

    “虽然山本七惠骸骨一案,在涉谷警方的努力调查之下,已得到妥善解决......(PC站点只显示部分内容,请使用手机访问阅读!)